2025
07/26
15:58
来源: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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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文旅信告〔2025〕011号
当事人: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50106MAC8T9NPX7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经查,你(单位)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于2025年07月23日受到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三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2025年07月25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乌文旅信告〔2025〕012号
当事人:符元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于2025年07月23日受到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拟对你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实施信用管理措施,其中第(二)(三)管理措施期限为三年,第(四)项管理措施为五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2025年07月25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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