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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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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的背景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

《办法》1992810公布施行,分别于1998824日、20101213日进行修改。《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卫生安全问题消除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但近年来,随着《办法》上位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和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目前《办法》已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际。2019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中明确提出删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原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的第三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此项涉及《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现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我市相关领域的监管工作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开展。

三、废止的具体内容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025102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