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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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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发〔2025〕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各级税务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政策解读确保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1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函〔1994132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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