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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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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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进一步提升优待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以上人员统称为优抚对象。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一节 荣誉激励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优抚对象活动,为优抚对象致慰问信。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欢送和返乡迎接仪式。
第六条 各地举行重大庆典或纪念活动时,应当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八条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第九条 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国防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第十条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浓厚氛围。
第二节 生活优待
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第十三条 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四条 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第三节 养老优待
第十六条 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为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患病卧床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四节 医疗优待
第十九条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县(市、区)须设置至少一家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军人所在部队应为其配偶缴纳居民医保。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老年烈士子女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五节 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二十七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第六节 教育优待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阶段,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符合基础教育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基础教育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对参加中考的现役军人子女(含退出现役1年内军人<以退役命令为准>的子女及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统一加10分录取。对参加中考的烈士、因公牺牲、一线执行边境专项任务军人的子女,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飞行、涉核、航天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连续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在该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再加10分。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档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第三十三条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转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第三十五条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七节 就业优待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可设置专门职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聘)。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一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三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八节 文化交通优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三属”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第四十六条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退役军人和“三属”凭优待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放服务费。
第九节 其他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第四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条 鼓励全疆各银行网点设立优先窗口,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五十一条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第五十二条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提倡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五十三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士退休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待遇,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待遇,退役军人和“三属”凭优待证享受相应优待待遇。
第五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四章 督导考评
第五十六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典型,研究解决问题。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表彰奖励相关规定,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优待对象开展核查,对优待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取消优待待遇后,符合法定恢复情形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恢复其优待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军地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当前一个时期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二条 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职责,按照职能有效落实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制定优待相关政策,更新调整优待目录清单并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面向退役军人招录公务员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拥军优属宣传、选树优抚对象典型工作。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做好转业军官、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编制保障工作。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督导落实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录、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文化旅游交通等优待项目的制定和优惠减免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做好教育优待措施的落实工作,指导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相关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落户,查处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做好优先接收优抚对象工作,指导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优抚对象护理补贴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法律服务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做好优抚经费的预算及相关保障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养老、失业保险转移接续管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协助办理随军家属随调工作等相关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做好本系统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做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做好优抚对象出行优先和享受优待等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文化机构、设施和景区等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确定并指导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待政策工作。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做好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新疆通信管理局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自治区残联负责指导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落实。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吸纳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工作。
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监管局负责指导各类银行及相关单位做好优抚对象金融优惠的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自治区信访局负责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答等相关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出行优先优待等政策落实工作。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出行优先优待等政策落实工作。
驻疆部队及相关部门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优抚对象的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可在自治区优待目录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优待目录清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六十六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军人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优待,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0月27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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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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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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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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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致春节慰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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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伍、退伍时,地方举行欢送迎接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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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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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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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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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现役军人典型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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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役期间享受国家相应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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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义务兵服两年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优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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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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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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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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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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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现役军人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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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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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现役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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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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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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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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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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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致春节慰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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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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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现役军人家属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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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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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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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现役军人家属,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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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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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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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应参加居民医保,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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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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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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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优抚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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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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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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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学前教育阶段,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符合基础教育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入城市主城区以外地区幼儿园的军人子女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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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基础教育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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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义务教育阶段,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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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义务教育阶段,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对参加中考的现役军人子女统一加10分录取。对参加中考的烈士、因公牺牲、一线执行边境专项任务军人的子女,在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飞行、涉核、航天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连续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在该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再加10分。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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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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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档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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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随迁随调军人家属妥善安置,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给予适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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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搭建就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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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从事个体的军属政策上给予扶持、减免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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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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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现役军人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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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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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鼓励各银行网点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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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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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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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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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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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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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致春节慰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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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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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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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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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残疾军人典型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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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并发放残疾军人证,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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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残疾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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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残疾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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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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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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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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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免费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配置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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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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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和短期疗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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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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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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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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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患精神疾病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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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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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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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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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残疾军人优先安排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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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义务教育阶段,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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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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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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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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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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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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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残疾军人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31 |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放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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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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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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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免费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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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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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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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残疾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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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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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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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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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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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致春节慰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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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役军人退伍时,地方举行欢迎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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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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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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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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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退役军人典型事迹。 |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
10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2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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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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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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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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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条件的退休军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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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18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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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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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免费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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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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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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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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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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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可设置专门职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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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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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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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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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2年或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或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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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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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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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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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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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35 |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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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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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退役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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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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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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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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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优待内容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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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邀请优秀“三属”人员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烈士和优秀因公牺牲军人典型事迹。 |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三属”人员,按规定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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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发放定期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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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烈士遗属为烈士祭扫时,提供保障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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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三属”人员,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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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三属”人员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12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三属”人员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 |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人员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属”人员,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
15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三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抗震防灾工程相关项目范围。 |
|
16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17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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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参加成人高考的“三属”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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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学前教育阶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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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义务教育阶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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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参加中考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统一加10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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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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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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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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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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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提供政策支持和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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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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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烈士遗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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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三属”按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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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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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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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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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鼓励各银行网点为“三属”人员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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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三属”人员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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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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