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09
19:21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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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退役军人规〔2024〕1号),结合工作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和《乌鲁木齐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送审稿)》,已完成文件起草相关程序。
目前,指导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427号)(以下简称427号文件)于2010年12月22日印发,随着近年来政府单位机构改革、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和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该文件已与当前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际不相适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需对427号文件进行废止,已征求各区(县)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代拟了《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12月9日至12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设性意见。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wlmqssy@126.com
二、邮件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西二巷21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
三、电话反馈:0991-5512059
附件: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0〕427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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