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7

15:56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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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多发、旅游集散功能等实际,市安消减委办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17日至27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36146701@qq.com)、邮寄等方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大道大厦三楼市应急管理局,邮编830000),提出意见建议(填入《反馈意见表》)。联系方式:0991-4168305

附件:1.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2.反馈意见表

                                     乌鲁木齐市安消减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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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乌鲁木齐市自然灾害多发、旅游集散功能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日常管理、培训演练、指挥调度、保障补助等工作。

第三条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类建设、分级管理、专常兼备、平战结合”原则,构建“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专业队伍为支撑、基层队伍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契合乌鲁木齐市应急救援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队伍经费、装备、场地等重大问题;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规划、调度与考核,建立健全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发改、工信、公安、城管、住建、交通、国资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与日常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队伍、社会力量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队伍组建与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需符合以下条件:

危化品、矿山等高危企业必须自建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规模与生产规模匹配;

企业需将队伍组建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配备与生产工艺适配的救援装备,每季度向备案部门报送训练情况。

第七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民政局登记为社会组织,主营业务包含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

(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核心队员,鼓励取得应急救援员、急救员等职业资格证书;

(三)配备急救包、破拆工具、应急照明等基础救援装备,建立24小时值班电话;

(四)承诺遵守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积极参与应急科普、突发事件救援等工作。

第八条队伍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企业队伍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乌鲁木齐市应急救援队伍备案表》;

(二)基层队伍、社会力量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

(三)队伍人员、装备、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信息;解散或注销的,需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平战结合”管理模式。

企业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基层队伍、社会力量实行电话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加强备勤,前置力量至景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

接到调度指令后,市级队伍1小时内集结完毕,区(县)队伍1.5小时内集结完毕,社会力量2小时内集结完毕。

第十条装备管理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装备台账,明确保管人、使用年限、维护记录,专业装备每季度至少检修1次,通信设备每月测试1次,确保极端天气下正常使用;

(二)政府配备的装备不得挪作他用,报废需报原配备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企业队伍装备可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信息需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队伍参与救援后,需在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调度部门提交《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包含救援经过、人员装备损耗、经验教训等;

(二)每季度末向备案部门报送训练情况、装备状态,年度报送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三)涉及敏感信息需按规定口径发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章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分类”机制。

(一)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每年组织市级队伍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救援技能培训;

(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行业(领域)特点开展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

(三)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基层队伍、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科普”“初期处置技能”等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确保队员掌握基本急救、预警传递、群众疏散技能;

(四)高危企业每季度组织本单位队伍培训,内容涵盖本企业风险点处置、周边区域联动方案,新队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需结合乌鲁木齐市风险特点,突出“实战化、场景化”要求

(一)企业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演练,基层队伍、社会力量每年至少参与1次联合演练;

(二)演练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针对暴露问题修订预案。

第五章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调度遵循“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就近就便”原则。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市级队伍、跨区(县)力量,必要时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军力量;

一般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调度辖区内队伍,需跨区(县)支援的,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本领域突发事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调度所属队伍,需其他领域支援的,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五条调度指令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下达,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指令,事后补书面手续;指令内容需明确救援任务、集结地点、对接人员、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需立即响应:

(一)按时集结人员装备,向调度部门报告集结情况;

(二)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三)救援过程中发现险情危及队员安全的,现场指挥员可临机决定撤离,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四)救援结束后,经指挥部同意方可撤离,撤离前清点人员装备,向调度部门提交救援总结。

第十七条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需提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资质、能力后纳入调度体系,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救援现场;企业队伍参与本单位以外救援的,需提前向备案部门报备。

第六章保障与补助

第十八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用于装备更新、训练演练、人员补助;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保障本领域队伍经费;社会应急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获取经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由企业承担,参与外部救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获得补助。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补助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补助以货币补助为主,由政府补助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补助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助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仅补助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协议获得相应补助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四)未按照本办法调派规定参与应急救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救援的,按“谁调度、谁补助”原则,由调度部门给予补助。

(一)参与救援人员的误工补助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补贴管理办法》为标准,按照应急救援分级标准执行,参与二级救援80/人·天,参与三级救援120/人·天,参与四级救援180/人·天。误工按现场执行救援任务自然天数计算。误餐费和连续救援需要住宿的,按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误餐费、差旅费标准支付。

(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使用(折旧)费用,可按使用折旧计算的,按照使用折旧计算费用;对有使用次数限定的物资装备费用,以使用一次平均价(实际购买价格÷限定使用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定;有其他计算依据或使用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规定计算费用。补助费用无法确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设备原价值3%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不适合根据折旧标准计算损耗的,按照市场租赁标准计算。应急救援队伍租赁的设备装备及物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一次性使用的设备装备及物资,按照市场购置价值计算。

(三)因救援产生的油料、药剂和其他耗材物资补助费用,按照实际采购价值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四)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装备损毁和器材损耗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现存净值计列补助费用;也可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意见,按同款类型技术参数进行实物补助。

(五)因单位或个人造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补助费用;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先行垫付,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偿;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承担。

(六)补助申请需在救援结束后30工作日内提交,调度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人员保障:

(一)组建单位需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队员因救援受伤、致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队员在救援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队员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应急救援人员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公务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二条通行与物资保障:

(一)应急救援车辆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机制,落实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二)事发地区(县)政府需为救援队伍提供临时食宿、应急供电、通信保障,协调医疗机构设立救援人员绿色通道;

(三)市、区(县)政府应当为救援队伍提供装备、物资支援,紧急情况下可征用社会物资,事后按相关规定补助。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激励措施:

(一)我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表彰,评选“优秀应急救援队伍”、“优秀应急救援个人”,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队伍或个人在救援中表现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评选;

(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表现突出的,在信用评价等评定中加分,优先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备案资格,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值班备勤,导致响应不及时的;

(二)装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救援的;

(三)培训演练未达标,队员技能不合格的;

(四)拒不接受调度或擅自撤离救援现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虚报救援费用、骗取补助的,追回款项,并处1-3倍罚款;

(二)擅自发布救援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责人给予处分;

(三)救援中失职渎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通报相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乌鲁木齐市有关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依据及理由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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