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7

16:01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征用和补助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安消减委会办公室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助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17日至27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36146701@qq.com)、邮寄等方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大道大厦三楼市应急管理局,邮编830000),提出意见建议(填入《反馈意见表》)。联系方式:0991-4168305

附件:1.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助管理办法

2.反馈意见表

                                        乌鲁木齐市安消减委会办公室

                                       202617


附件1

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

和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征用和补助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补助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乌鲁木齐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用和补助原则】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助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规补助的原则。

第六条【配合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

第二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七条【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乌鲁木齐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购买服务。

第九条【支持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条【救援人员保险保障】 鼓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一条【社会救援力量调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调查,掌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物资、装备、人员和应急救援特长、联系方式等情况,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

第三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征用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征用条件、征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需要专业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的。

第十四条【征用通知书】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征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通知书并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情况紧急,可以广播、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通知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征用单位、个人名称;

(二)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或者被征用的场地、设施;

(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五)征用部门盖章。

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五条【应急优先通行】 对应急救援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被应急征用的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收费公路的,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有关车辆信息报请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优先、免费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应急物资运输、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

第十六条【资源征用清单】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在规定的集合时间将被征用的应急救援力量带至集合点报到,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调遣。

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并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征用返还】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并将清单与可返还的应急救援力量一起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助

第十八条【补助责任单位】 补助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耗费,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二)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三)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景区遇险人员救援的,遇险人员违规进入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的耗费由遇险人员自行承担,其他情形的耗费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补助申请】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助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助申请的,视为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放弃补助权利。

参与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助申请;参与其他应急救援的,向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补助申请。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征用通知书、应急征用清单

(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

(三)补助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

第五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补助原则】 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

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补助方式】 应急救援补偿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由政府补偿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预计发生的损失;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协议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

第二十二条【补助标准】应急救援补偿内容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补偿、误餐费、住宿费、装备损耗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及其他费用

(一)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使用(折旧)费用,可按使用折旧计算的,按照使用折旧计算费用;对有使用次数限定的物资装备费用,以使用一次平均价(实际购买价格÷限定使用次数)×使用次数计算确定;有其他计算依据或使用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其规定计算费用。补偿费用无法确定的,可经双方协商,在不超过设备原价值3%的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不适合根据折旧标准计算损耗的,按照市场租赁标准计算。应急救援队伍租赁的设备装备及物资,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一次性使用的设备装备及物资,按照市场购置价值计算。

(二)社会应急力量救援人员的误工补偿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补贴管理办法》为标准,按照应急救援分级标准执行,参与二级救援80/人·天,参与三级救援120/人·天,参与四级救援180/人·天。误工按现场执行救援任务自然天数计算。误餐费和连续救援需要住宿的,按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误餐费、差旅费标准支付。

(三)因救援产生的油料、药剂和其他耗材物资补偿费用,按照实际采购价值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四)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装备损毁和器材损耗的,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设备现存净值计列补偿费用;也可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意见,按同款类型技术参数进行实物补偿。

第二十三条【伤害补助标准】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助金额按下列规定核算:

(一)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故赔偿的标准获得事故赔偿金;

(二)合理的误工补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征用部门责任】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补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应急救援补助计算方法、标准核算补助费用的;

(三)在履行应急救援征用、补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单位责任】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助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征用、阻碍应急救援的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发出的应急征用通知,不履行应急征用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服从应急征用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日起施行。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

和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依据及理由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