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30
17:03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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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主要受理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办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初审等事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防灾减灾救灾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级应急管理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信访人认为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初审等事项,按照行政确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危险化学品和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自贸区范围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机械铸造企业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救灾类等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申请查处应急管理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事项,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告知信访人情况是否属实、适用法律程序、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6.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7.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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