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9

11:54

来源:

乌鲁木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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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面、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向审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一)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事项

1.涉审计人员执法野蛮粗暴方面;

2.涉审计人员取证不实、弄虚作假方面;

3.涉审计组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反映问题不实方面;

4.涉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密、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

5.涉审计人员在工作期间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

(二)涉市审计局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审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市本级审计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属于区(县)审计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市委政府信访部门、自治区审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其他信访事项市审计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书)。情况复杂的,经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市审计局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科或自治区审计厅复查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书)。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审计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审计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与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市审计局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局机关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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