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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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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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次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强市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乌市质量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乌市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允许出现少于规定数量甚至空缺的情况。

第四条乌市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乌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乌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鼓励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纺织服装、绿色食品加工等工业企业,金融服务、品牌会展、科技创新、信息技术、仓储物流、现代商务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乌市质量奖管理工作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领导,市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乌市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规则、评价依据;

(二)组织实施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队伍,负责评审员的培训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处理与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辖区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表彰

第十条申报乌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所在组织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客户、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或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自主创新的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质量管理模式、专利数量、技术指标、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及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中,只可有1家申报乌市质量奖。原则上已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自治区及外省省级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不再接受其母、子公司及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申报。

第十一条乌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动员。市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应在内部对申报乌市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二)审核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报送至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审核,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组织所有材料报送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三)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名单,推送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意,最终形成乌市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组织名单。

(五)陈述答辩。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七)审议。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同申报组织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乌市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审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建议组织,由办公室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新疆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推送相关审核推荐单位进行异议调查。审核推荐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抄送审核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乌市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四章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鼓励其他企业积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申报组织应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市级门户网站上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乌市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服务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乌市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被监管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参与乌市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与参评组织存在厉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参与乌市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交由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XX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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