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5
18: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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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春华代表:
您好!您在市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虚假投诉进行追责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领域虚假投诉举报是指出于报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投诉或举报,带有明显恶意倾向,给经营主体和行政部门带来了很大困扰。您提出的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等建议,我局认为非常有针对性和必要性,为监管部门规范虚假投诉举报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稳步推进虚假投诉举报治理,确保真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费者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减轻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一是初步审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对12315热线、12345热线反馈的各类消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虚假投诉举报。二是调查核实。对于初步判断为虚假投诉举报的,流转至属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通过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辨别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三是处理反馈。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属市场监管领域虚假投诉举报的,我局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告知虚构投诉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家声誉,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提醒举报人在行驶监督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流转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监管模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对虚假投诉举报的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一是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举报坚持“应接尽接”,确保治理虚假投诉举报和积极保障消费维权两手抓。二是对确属虚假投诉举报的,明确类型类别(虚构质量问题、虚构虚假宣传、虚构价格欺诈、虚构强制消费、虚构食品安全问题、虚构假冒伪劣商品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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