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30
13:58
来源:
市住建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各区(县)建设局、市招标中心,各施工和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我局决定自9月30日起暂停实施《乌鲁木齐市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以下简称《办法》),并对该《办法》及附件《乌鲁木齐市施工和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修订。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自愿将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本市或将特级、一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自迁入之日起给予2年的市场培育期;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在我市成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自注册之日起给予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中的综合得分按照AA级企业平均水平计算,超过平均水平的按照实际分数计算。”
二、删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AAA级企业免于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删除《标准》第一部分第1.17项“承建项目受到质量巡查通报表扬”、第2.18项“城建项目标准化考评为优秀的”相关条款;删除《标准》第二部分第1.15项“承建项目受到质量巡查通报表扬”、第2.9项“城建项目标准化考评为优秀的”相关条款。
四、删除《标准》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综合类良好行为加分”条款中对表彰机关及地域限制的描述,并对部分加分项进行调整。
《办法》暂停实施期间,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公布工作同步暂停;招投标过程中,信用标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