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

法局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接受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情况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与备案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备案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备案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法律援助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第3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2006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市司法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朱雀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公证员免职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市司法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公证员免职情形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职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十六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1号)

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未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律师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当事人违纪行为的事实、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调查,收集保存证据。

2.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记录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

3.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填写保存清单。

4.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出具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5.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处理人送达违纪行为处理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6.指导监督考试工作人员从事考试工作行为。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以及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2.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意见。

4.送达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律师 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意备案,对有疑义的进一步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年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且从事律师执业人员 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将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3.擅自改变年度备案时间的;

4.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未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将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3.擅自改变备案时间的;

4.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5.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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