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 市司法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率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 | 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385号公布)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援助工作者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第二款: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3.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指导。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