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wlmqsemzf/2025-00616
  • 性:有效期2年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乌政办规〔2025〕6号
  • 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11-20
  • 发布日期:2025-11-2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9


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网上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项目业主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开展中介服务选取的有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所建立的“乌鲁木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入驻登记、信息发布、选取、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是指各行业涉及中介服务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第三条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属于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项目业主使用社会资金项目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按照自愿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在网上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原则上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的规划、指导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推进网上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推动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数据共享;

(四)组织技术力量为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六条各行业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是中介服务事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各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中介服务标准规范,明确资质准入条件;

(二)对申请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人员信息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机构予以清退;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费标准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完成事项信息的动态更新,并对外公布;

(四)明确涉审中介服务具体要求,开展工作指导,处理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服务质量抽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扰乱各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引导本行业范围内涉审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六)鼓励各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工作,结合项目业主评价和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配合协调、合法诚信、监督投诉等进行评分,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七条网上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国各行业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享有市场权利,自主参与市场竞争。

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须签订入驻承诺书,对所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网上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备相应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依法不需要资质资格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三)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未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机构,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应予以清退。

第九条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资质资格等发生变化,应在网上中介超市及时申请变更或退出。

已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原注册信息需变更的,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的中介服务后,可自愿申请退出网上中介超市。

第四章选取流程

第十三条网上中介超市遵循“一事一选、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则,结合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意愿进行中介服务选取。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按需选择中介服务,填写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对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网上中介超市各行业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在发布采购公告时,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禁止发布与中介服务采购无关的信息,应当正确填写项目名称、所需中介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资质要求、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必须内容,并明确选取方式,未明确相关内容的,不得发布采购公告。暂不确定服务金额的项目,应当写明金额计算方式。

项目业主选择竞价选取方式,应当结合项目成本价格、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区间。因竞价区间设置不合理或项目业主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中介服务无法完成的,由项目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不同报名类型截止时间前,依法依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参与报名。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可自主采用网上中介超市提供的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一)委托选取:采购单位可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直接委托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直接委托采用委托响应制度,即采购单位发出邀约后,被邀请中介服务机构响应即生效;

(二)邀请选取:项目业主可以预先邀请3家或3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报名。在报名机构数达到3家及3家以上条件下,项目业主可以在采购公告确定的选取时间内从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自主选取1家作为中选机构;

(三)择优选取:项目业主依法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确定中介服务价格,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设定选取范围,从中择优选择1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人,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须作出选取决定;

(四)竞价选取:按项目不同类型,依据行业收费标准,对于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市场价,由项目业主确定中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后,在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机构。如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及以上的,在竞价结束后由综合评价分数最高的中介服务机构优先中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因不满足条件,导致项目选取失败,项目业主可以调整服务金额、时限等重新采购。同一项目连续2次选择失败的,该项目后续如仅有1家中介服务机构报名,该机构自动中选。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应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将理由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撤销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网上中介超市撤销报名。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在作出选取决定后,须告知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中选结果将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平台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由中选机构在平台进行合同信息登记,相关信息计入平台机构业绩。

社会资金项目业主通过平台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并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由中选机构在平台进行合同信息登记,相关信息计入平台机构业绩。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合同信息,经中介服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三条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中介服务成果应当上传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可在服务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进行评价。如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系统将默认进行好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监管机制及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选取中介服务环节,中介服务机构在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项目业主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后无故终止服务的,经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网上中介超市中进行公示,为期6个月。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未按合同履行,或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业主进行书面催告后仍未改正的,视为项目业主违约,违约行为将在网上中介超市中进行公示,为期12个月,作为后续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时的重要参考。

中介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行,或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书面催告后仍未改正的,视为中介服务机构违约,违约行为将在网上中介超市中进行公示,为期12个月。

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协商出具补充协议,须上传至网上中介超市。

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实行“一票否决”,清退出网上中介超市,并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违规行为公示。

(一)伪造资质文件或提供虚假服务成果的;

(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互相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服务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八)因服务质量出现明显错误或质量事故,造成相关行政审批有误、引起诉讼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在网上中介超市服务过程中,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如出现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经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经中介服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失信公告,为期3个月。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介服务主管部门电话进行咨询投诉。

第三十二条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人对中介服务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中介服务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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