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城镇老旧商贸物流市场土地盘活利用的十五条措施》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镇老旧商贸物流市场土地盘活利用的十五条措施》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乌鲁木齐市城镇老旧商贸物流市场土地
盘活利用的十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盘活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18号)、《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文件精神,实现以存量空间资源支撑增量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积极盘活城镇老旧商贸物流市场存量低效土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规划用途变更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综合考虑项目区位条件、土地利用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支持辖区政府会同企业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促进业态提升,改善城市风貌,实现土地潜在价值。
二、完善容积率计算规则
(二)在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时,统筹分析单元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征收成本、交通承载等因素,适度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三)居住建筑的邻里共享公共空间、非经营性下沉文体活动设施空间、客厅挑空空间及阳台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乌鲁木齐市关于支持“好房子”土地供应及规划管理的七条措施》执行。
(四)商业、办公、新型产业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公共开放空间及利用架空走廊、空中连廊作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三、强化土地收储政策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联合开发的,由企业自行拆除地面附着物,在用地内的规划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及公用设施占用的土地,企业应无偿移交政府。剩余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根据成交价款扣除各项计提、收储成本等费用后,土地纯收益的50%可作为用地红线外接驳工程,如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由辖区政府予以列支。
(六)企业愿意纳入市场统筹开发的,由辖区政府收储后,按照“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列支收储成本。
四、优化项目配建方式
(八)对于企业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养老服务中心或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的社区办公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不计收土地出让金,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用好城市更新政策
(九)在不突破空间管控底线的前提下,支持更新实施单元规划建筑量跨更新规划单元统筹。
(十)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六、支持异地搬迁安置
(十一)支持在城区外围交通便利地段另行选址建设商贸物流市场,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三)支持城区外围现状物流用地承接疏解的商贸物流业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自用的前提下,对提高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支持功能业态提升
(十四)鼓励老旧商贸物流市场腾退用地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
(十五)支持邻近同类型商贸物流市场承接疏解的关联业态,便利周边居民生活需求。
本措施自202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老旧商贸物流市场土地盘活利用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