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已经2025年第18次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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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 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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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 一、新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除外)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设施未安装建设,未投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改、扩建项目或者租赁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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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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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未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办理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90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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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或开展应急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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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色度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5≤pH值≤6或9≤pH值≤10,3日内完成整改的;大气污染物(恶臭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1日内完成整改的;噪声超过1分贝以内,当日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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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首次违法,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期间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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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首次违法,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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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24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做好记录台账,并采取停、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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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首次违法,未按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完整变更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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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立即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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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二款。 |
首次违法,已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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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 |
首次违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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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第十三项以及第二款。 |
首次违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除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外),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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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以及第六项。 |
首次违法,未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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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首次违法,焊接作业已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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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首次违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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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建设单位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首次违法,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内容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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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
首次违法,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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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以及第二款。 |
首次违法,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现场检查时固体废物数量在100吨以内,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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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登记管理类畜禽养殖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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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首次违法,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验收,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超标且未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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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二款。 |
首次违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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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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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
首次违法,已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记录的或者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超标且未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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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
首次违法,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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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首次违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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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首次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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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二、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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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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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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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委托或赔偿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三、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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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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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一、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前已履行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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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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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
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四、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
责令改正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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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
一、执行前,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加处罚款: (一)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改正; (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执行中,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 (一)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执行协议; (三)经法院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
加强教育、敦促当事人按时履行。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备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乌环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