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kxjjj0000/2025-00076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乌科规〔2023〕5号
  • 题: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05-22
  • 发布日期:2023-05-22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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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运行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科技政策和创新规划,按照年度计划,由市科技计划安排的,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重大科技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引导,强化组织。加强组织攻关,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引导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中心、创新型城市建设等重大需求,系统化布局攻关任务,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实现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

(二)绩效引导服务发展。以科技计划项目为抓手,推动跨部门、跨市区、跨区域协同发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增强首府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监管有力,科学规范。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完善信用为前提、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绩效管理,建立项目评估机制,提高项目精准性。注重绩效导向,强化项目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分析和跟踪评价。

(四)公开透明、放管结合。完善项目保密、科技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坚持转变职能,突出以人为核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简化管理流程,优化服务,持续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打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类。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机制;

(二)在启动项目申报前,根据自治区、市科技创新规划与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申报项目的时间、渠道、方式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申报受理、勘验、论证评审、立项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五)批准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促进应用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信息共享。

(六)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职责。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是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其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负责所辖区或行业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推荐。

(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完善、按期完成项目。协助核查项目经费使用、进展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下一步项目实施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和配合做好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项目实施诚信承诺。

(二)实行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资金。应用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三)健全完善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 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载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人员变动等情况,做好对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内控管理工作,确保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负责财政科技资助资金安全,确保项目经费在执行进度内合理规范使用。

(五)严格执行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向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负责拟定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安排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内容,严格执行项目任务合同书;真实、准确完整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以及年度经费决算;对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提出建议,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职责。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受委托方对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流程。

(二)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开展项目指南发布、评审、现场查验、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科技信用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配合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助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六)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专家职责项目管理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科技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纪律、科研诚信、保密以及回避等相关要求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

第三章计划体系

第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部署、战略需求以及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规律,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五大类科技计划体系: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环境(人才、基地)计划、跨区域协同创新计划、奖补政策兑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市科技计划体系可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聚焦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战略任务、重点产业发展部署、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等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政府主动组织引导,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及民生公益领域的战略性创新问题,进行全链条一体化系统布局,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部署重大专项。

第十二条  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发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围绕事关产业发展、重大民生需求的创新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进行研发布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重点支持通过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方式,主要支持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促进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引导实施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引领性、标志性项目。

第十三条  市创新环境(人才、基地)计划。以提高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推进创新平台建设为目标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离岸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综合体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建设以及发展产业创新联合体;提升科技创新人才水平和保障能力,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促进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专员等科技人才发展,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科技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市跨区域协同创新计划。深入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以促进自主创新为目标,支持发挥科技援疆机制的作用,以科技合作为先导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科技中心建设,通过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引进援疆省市成熟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合作开展科技研发等,促进资金、项目、成果、人才向我市集聚;支持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周边国家为重点,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我市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联合创新平台,开展国际联合研究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

第十五条  市奖补政策兑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重点支持研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奖补政策落实兑现,促进创新主体提升创新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产业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引进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分为: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与受理、实地勘验、现场调研、专家评审、市科技部门审议、项目拟立项公示、市财政部门会审、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审、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点部署或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项目。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定向申报是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主动布局,加强联动协同,可采取定向择优、局区、厅地会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

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公示管理制度。凡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等(保密项目除外),均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一)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立项项目等内容进行公开或公示。

(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第十九条  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制度。利用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过程痕迹进行记录,做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受理、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其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不能开展为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对项目的负责人、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依据项目在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不同责任主体评定相应的科技信用等级。具体按照《乌鲁木齐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专项审计制度。对财政科技拨款2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单位由市科技局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具体按照《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立项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科技发展规划、当年重点科技工作需求等,市科技局组织研究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科技计划项目,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征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分类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为主的方式进行。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线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形式审查,受理进入项目备选库。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提供承诺书,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注册,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具有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资金、技术装备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四)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

(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限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

(二)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包含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的,原则上不能申报当年项目。

(五)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市级已立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项目指南提出明确限制申报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受理。各申报项目需经归口的推荐部门初审推荐后,市科技局方予以受理。推荐单位应对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一)申报项目需经推荐部门初审推荐后,市科技局方予以受理。项目推荐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推荐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负责人等进行查重、科技信用评价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研勘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联合推荐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需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调研勘验重点为首次申报项目单位、科技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单位、形式审查提出异议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进一步核查的单位。现场调研由市科技局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根据调研情况,梳理问题突出的项目,撰写专题调研勘验报告或评价表。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调研勘验项目进入评审论证。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制定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主要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答辩评审,评审流程采取痕迹管理。

(一) 专家遴选。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市科技专家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每个专业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3—9位专家(含3人)单数组成。

(二)专家根据项目的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先进性、创新性、项目的应用前景、项目的可行等,按照项目评价表逐项打分,并对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申报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立项。

(一)行政决策。初评结果采取专家评审与管理决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要体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计划立项数、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提出推荐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提交报局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二)公示立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下达计划。市科技局将拟立项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将签审立项意见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市财政局依据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对通过立项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初审项目合同,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复审项目合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合同。承担单位按照下达计划确定的考核指标填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签署须在计划下达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立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在计划下达前给予反馈。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六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具有技术路线决策权,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前提下,自行调整技术路线。变更无财政经费拨付的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除负责人以外研发人员)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协商审批。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或委托的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事先报备。

第三十三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预算调剂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研实力较强、诚信度良好的单位承担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或其他有明确科研目标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探索采取包干制管理。包干制项目的过程管理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再编制项目预算,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执行: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的。

(三)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六条对于人才培养类计划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原因,且新单位为市属区域内单位的,在原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议,可允许变更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落实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按照优化服务,减少对项目实施干预要求,在项目实施中期,各业务处室或委托的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采取抽取20%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方式,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可执行现场勘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应开展实施综合绩效评估。可按照实际需求,每年不超过1次,组织报送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组织综合绩效评估,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绩效评估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等标志性成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局批准执行。

(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

3.项目合同书约定或相关文件规定其它可以撤销的情形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继续实施的;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2.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3.承担单位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4.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5.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6. 依据抽查评估结果规定应予终止的。

7.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或其他规定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对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推荐单位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已拨付的资金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科技资金进行财务清算审计,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追缴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科研探索失败或未达到验收条件的,按照结题处理。对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就已开展的科研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做出书面报告,推荐单位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核实后提出意见。已拨付资金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科技资金进行财务清算审计,结余财政资金退回。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四十三条项目参与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其服务费用可依规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签订合同项目须按照合同指标进行项目验收,注重对合同约定的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市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实施。市科技局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材料审核、专家遴选、会议组织、验收成果数据统计、验收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向市科技局或其委托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申请验收,于9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科技局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实施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同一项目延期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且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项目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查、提出质询的基础上,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第五十条 验收项目需实施财务专项审计的,专项审计合格方能组织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合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项目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专家管理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应纳入承担单位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十一条项目验收资料、验收程序等,以及其他项目验要求,按《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通过项目实现档案管理,建立项目电子档案库,将项目验收资料以电子档案库的形式予以保存,同时保存纸质档案。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中存在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年内可向专业管理机构提出验收复议。对重新组织验收仍未通过和一年内未提出复验的,均确定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完成项目结余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验收合格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一)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对其他原因导致验收合格的项目,将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机制,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科技局加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市科技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其市级科技项目服务资格。

(三)专家在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降低专家信用等级、阶段性取消、永久性取消其市科技咨询专家资格等处理。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审计中介机构,取消实际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八条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意见或要求,责成相关单位或项目服务管理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构成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对具体科研不端行为,按照《乌鲁木齐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处理执行。

第九章

第六十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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