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24 〕37 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 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政策措施;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特困群体供养工作;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三)承担权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四)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 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负责婚姻、殡葬和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
(六)拟订我市社会福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七)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 民政工作。
(八)承担社会组织党建组牵头单位职责,统筹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任务;牵头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实“六同步”机制;负责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管理;负责直接在民政局登记、以民政局为业务主管单位和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 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财务审计科。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 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 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提出本级社会福利基金分配与投放 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宣传贯彻民政工作方针、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民政法制 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 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 作;制定和完善民政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 实施;负责承办民政行政许可事项。
(五)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区(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 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 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冬季取暖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等工作,并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临时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我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承担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服务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有关工作;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等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
(八)社会福利科(老龄工作科)。承担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社会参与、促进养老事业发展、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具体措施;指导儿童福利、儿童收养登记、儿童救助保护、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办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登记;指导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工作,规范并监督管理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 38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4 名,科级领导职数 17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 4 名。
第八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 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16楼
办公时间:10:30-14:30;15:3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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