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24〕37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退役军人留乌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奉献基层;承担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调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落实移交我市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策法规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研究起草退役军人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拟订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三)退役军人安置与就业创业科。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退役军人留乌优惠优待政策;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协调办理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手续等工作;组织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军休服务管理科。负责移交我市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落实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政策;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我市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指导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
(五)拥军优抚科。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乌鲁木齐市烈士评定的审核和备案申报;组织指导实施烈士事迹编纂宣传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2名。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南站西二巷2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30-14:30;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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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蔡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