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综合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市委、市人民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
(三)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反映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依法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反馈处理情况;向区(县)、部门和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监督落实办理情况;承担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自治区及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非接待场所上访、集体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总结推广各区(县)、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检查指导各区(县)、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八)承担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负责信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指导科。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统计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报送信访信息和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拟订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工作;做好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排查、化解和处置工作;负责信访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接受信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和答复工作,起草信访工作法规草案,拟订信访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信访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先进典型;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推进和督促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工作。
(四)督查办案复查复核科。统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研究提出区(县)和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原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信访局。
第七条 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市群众信访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44号市委市政府综合办公楼
办公时间:10:00-14:00;15:30至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方式:0991-4689263,0991-4689064,0991-4689070
负责人:马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