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人: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好满足借款人多样化需求,更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相互变更业务,具体变更条件如下: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且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解除婚姻关系满一年,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及所购房归属共同借款人;
(三)变更申请时,共同借款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近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变更申请时,贷款还款正常无逾期;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调整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将“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或近两年还款期间有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商业贷款还款明细有逾期信息,但《个人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的,需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调整为“商业贷款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或近两年还款期间有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还款明细中有逾期利息或罚息的,视为逾期”。
该通知自2025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