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公管规〔2025〕6号)文件精神,同时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收入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策一致性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贷款资格、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核心政策上,与在职职工完全一致。
二、规范收入认定标准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缴存账户时仅明确月缴存额,未直接体现实际收入,因此在贷款审核环节,需对借款申请人收入的真实性认定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科学评估。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依据以下方式依次认定:
(一)社保缴费基数
可参考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其月收入的重要参考。经办人员应通过“微信小程序—新疆智慧人社”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查询其社保缴费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经办人员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验证其真实性。
月收入认定标准:累加借款人近12个月总收入取平均值。
(三)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流水或第三方平台收入证明
1.银行流水
如无法提供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本人主要银行账户近12个月的流水。
月收入认定标准: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将其账户中规律性、持续性的入账金额(如经营收入、劳务报酬等)合计后取月平均值,认定为有效月收入。对于无明确来源、非规律性的大额现金存入,应审慎采信,需申请人提供合理解释和辅助证明。
2.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流水
如借款人是个体经营者,可提供营业执照及近12个月(含)以上的经营账户流水或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等,用以认定其月均经营净收入。
3.第三方平台收入证明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可提供与第三方平台(如网约车、外卖、电商等)签订的协议或服务合同,以及该平台出具的近12个月(含)以上的收入明细和收入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国家及自治区出台关于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收入认定的指导意见,中心按国家及自治区指导意见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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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