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4
11:15
来源:
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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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蒲杰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节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委托乌鲁木齐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对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节能监察执法职权:
(一)节能监察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的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用能单位或个人有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违反节能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出具《节能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向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报告。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向委托单位报告,并由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两年。从2025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内容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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