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25
11:0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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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文件精神,对《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183号)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现将《鉴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范围、简化程序,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好地推动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鉴定办法》,明确鉴定期限、规范鉴定流程,保障企业能切实享受政策红利,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了《鉴定办法》,相关政策依据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五)《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哪些项目需要鉴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企业的承担自治区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哪个部门进行鉴定
研发项目鉴定部门为市级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协助参与。
(三)研发项目鉴定程序
1.转请鉴定:税务部门就异议研发项目向市科技局发函并附项目目录,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鉴定资料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至区(县)科技部门,由区(县)科技部门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2.组织鉴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鉴定,税务部门协助,鉴定专家由3名以上多领域专家组成,资料不足时专家组可要求补充或进行现场考察。
3.出具和反馈意见: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书,市科技局据此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函件。
4.告知结果:税务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
(四)税务部门和企业对研发项目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税务部门和企业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按相关程序转请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五)研发项目鉴定需要企业提供哪些材料
1.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4.企业关于该项目验收报告及获得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
5.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8.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市科技局组织研发项目鉴定是否收费
鉴定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经费由市财政局保障并纳入市科技局预算。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联系方式:0991-2824360
线下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楼市科技局高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