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20
17:11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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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司规〔2025〕1号
各区(县)司法局:
《乌鲁木齐市社区(村)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0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村)法律顾问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社区(村)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社区(村)法律顾问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社区(村)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推进优质服务七下乡村工作方案》《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村)法律顾问。
第三条 社区(村)法律顾问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社区(村)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社区(村)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工作由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考核采取随机抽查与年度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村)法律顾问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鼓励履职尽责,社区(村)法律顾问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社区(村)法律顾问参与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社区(村)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主要检查社区(村)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
(二)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情况;
(三)为社区(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情况;
(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情况;
(五)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引情况;
(六)参与社区(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情况;
(七)开展立法民意收集情况;
(八)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履行职责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当事人隐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注重服务质效,自觉接受社区(村)所在地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社区(村)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结合服务社区(村)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法律顾问每月为服务社区(村)提供不少于1次、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
(四)应社区(村)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台账,及时整理工作相关讲义、信息、图片等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服务社区(村)的实际情况,帮助社区(村)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为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帮助社区(村)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为社区(村)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社区(村)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应社区(村)要求,协助社区(村)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协助社区(村)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社区(村)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 ;
(三)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集体经济特别是扶贫产业(企业)开展“法治体检”。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为社区(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社区(村)要求,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二)应社区(村)要求,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应社区(村)要求,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法律帮助。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二)应社区(村)要求,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 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四)应社区(村)要求,协助社区(村)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社区(村)法治文化建设;
(五)所在执业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律服务进社区(村)活动,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普法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社区(村)要求,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指引,包括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救济途径、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二)应社区(村)要求,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业务指引,包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服务基本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由区(县)司法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检查、台账检查、满意度测评、听取社区(村)委员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及时发现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
随机抽查结果作为社区(村)法律顾问年度检查评估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评估由检查评估小组组织实施,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评。社区(村)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就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将评估结果和相应佐证材料一并报社区(村)所在地司法所。
(二)检查评估。由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或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检查评估小组实施,在自评基础上,由评估小组对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分,重点检查评估法律顾问在服务群众和社区(村)治理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通过查看工作记录、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定工作情况实际得分,再综合工作日志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情况得出最终考核评估结果。
(三)征求意见。向聘用社区(村)法律顾问的社区(村)“两委”、驻社区(村)工作组成员对社区(村)法律顾问评估结果征求意见。
(四)结果确认。社区(村)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对检查评估结果签字确认,其他人员担任社区(村)法律顾问的由指派司法局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报送。区(县)司法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等级汇总表与考核评估结果工作总结报市司法局。
(六)抽查与备案。市司法局在各区(县)司法局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评估对象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服务期限不满半个年度的,不参与定等。检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社区(村)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由自评、检查评估、服务对象满意度、随机抽查评分四部分构成,构成分别为自评10%、检查评估40%、服务对象满意度30%、随机抽查评分20%。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结果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由区(县)司法局责令社区(村)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更换担任社区(村)法律顾问,并通报社区(村)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主管司法行政及行业协会。
评估等次将作为社区(村)法律顾问及所在执业机构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社区(村)法律顾问的指导与业务调研,行业协会要针对社区(村)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中发现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村)法律顾问培训,提高社区(村)法律顾问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法律顾问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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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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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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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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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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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为社区(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审查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法治宣传 □调解纠纷 □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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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类别 |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赡养、抚养、扶养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国家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合同纠纷 □抚恤金、救济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见义勇为 □其他 □刑事 □行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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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及处理结果(简要说明,详细材料附后): 社区(村)法律顾问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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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其他: (请具体写明) 服务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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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组织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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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意见: 司法所(印章、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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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评估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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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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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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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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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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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自评分 |
检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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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村)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16分) |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当事人隐私,树立良好职业形象(3分) |
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行为,每出现一次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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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服务质效,自觉接受社区(村)所在地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社区(村)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分) |
在服务过程中,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不听从安排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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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结合服务社区(村)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法律顾问每月为服务社区(村)提供不少于1次、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5分)(否定项) |
全年有1个月未到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或者每月到现场提供法律服务时长未达到4小时的,该项不得分且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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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台账,及时整理工作相关讲义、信息、图片等资料(5分) |
社区(村)法律顾问未及时填写工作日志的,每出现1次扣1分;无法提供任何工作相关资料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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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情况(20分) |
结合服务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帮助社区(村)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为社区(村)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帮助社区(村)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为社区(村)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社区(村)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10分) |
法律顾问应及时响应社区(村)服务需求,咨询类服务在3日内回复,法律事务处理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每逾期一次扣2分;服务成果经专业评估或服务对象反馈未达到基本满意的每次扣2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社区(村)及社区(村)群众服务需求,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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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协助社区(村)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协助社区(村)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社区(村)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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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集体经济特别是扶贫产业(企业)开展“法治体检”(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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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社区(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情况(20分) |
应社区(村)要求,解答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审查民事合同和协议,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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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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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法律帮助(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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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情况(25分) |
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开展以案释法活动(5分) |
全年有1个季度未开展法治讲座的,该项不得分且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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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 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4分) |
全年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针对性不强,社区(村)或者服务群众认为未达到宣传效果的,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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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为社区(村)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解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6分) |
咨询类服务在3日内回复,法律事务处理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每逾期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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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协助社区(村)制作法治宣传品,推动社区(村)法治文化建设(5分) |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社区(村)及社区(村)群众服务需求,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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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执业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律服务进社区(村)活动,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其他普法宣传活动(5分) |
所在执业机构全年未开展进社区(村)活动的,该项不得分且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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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引情况(5分) |
应社区(村)要求,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指引,包括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救济途径、服务机构联系方式(3分) |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社区(村)及社区(村)群众需求提供指引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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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社区(村)要求,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司法行政业务指引,包括服务机构联系方式、服务基本情况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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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社区(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情况(5分) |
应社区(村)要求,配合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协助村(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社区(村)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5分) |
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工作未发挥任何作用或者调解双方对法律顾问极其不满的一次扣2分;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社区(村)要求参与调解工作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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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立法民意收集情况(5分) |
应社区(村)要求,收集社区(村)群众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立法相关方案及社情民意;根据实际需求,指导社区(村)群众填写立法意见征集表(5分) |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社区(村)要求参与社区(村)立法意见征集等相关工作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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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工作情况(4分) |
应社区(村)要求,落实全国普法办关于“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协助社区(村)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4分) |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社区(村)要求配合开展法律明白人相关工作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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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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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基本满意以上评价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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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评分(总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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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价等次(评价等次=自评10%+检查评估40%+服务对象满意度30%+随机抽查评分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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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两委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社区(村)法律顾问所在执业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司法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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