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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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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准予执业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司许决〔202514

刘长明、古丽尼格尔.吐尔逊祖玛、王保江、肖丹、崔钰淇、席梅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及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经研究,你方提交的执业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已通过实习考核,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本机关决定

1.刘长明:准予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1100013

2.古丽尼格尔.吐尔逊祖玛:准予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2100014

3.王保江,准予于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1100003

4.肖丹,准予在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2100004

5.崔钰淇:准予于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2100007

6.席梅:准予于乌鲁木齐县亚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A33101232100001

以上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实习证到本机关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2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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