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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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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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塑料编织总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897号

乌鲁木齐市塑料编织总厂

本委受理李勇诉你单位因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89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89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89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塑编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杜钢钉为塑编厂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30.39%且担任塑编厂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內,选择由塑编厂及作为塑编厂出资人(股东)的杜钢钉共同承担本案主体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查,本委于201523日作出2015〕沙劳人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裁决塑编厂支付申请人20144月至12月拖欠的待岗工资,裁决生效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因申请人不同意太湖公司大通宾馆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提起行政诉讼,后对沙区法院执行终结裁定持有异议而提起复议、申诉,期间经历两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该裁决现仍在执行当中,据此本委认定因申请人要求20144月至12月待岗工资的请求已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产生了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后申请人于2024913日提起仲裁要求20151月至20252月期间拖欠待岗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杜钢钉以申请人请求已过一年时效的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委不予采纳;3、关于待岗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据此,支付待岗工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本案中,申请人与塑编厂签订了《李勇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载明今后如果申请人继续待岗,可按每月600元待岗工资发放。按此约定自20082月至201412月期间申请人待岗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请求先后得到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的支持。20141112日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期限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但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此,本委认定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因应先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再判断到达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延续。经查,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塑编厂被兼并,太湖公司以大通宾馆为主体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了退休手续,且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已批准了申请人的退休审批手续,但申请人不同意以大通宾馆名义办理退休而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撤销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申请人退休的行政行为,鉴于此,申请人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自身原因导致,塑编厂并无主观过错,故,在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并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后,其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确认申请人自20141112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塑编厂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之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再以劳动关系存续,并以在职人员身份主张待岗工资,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及公平合理之原则。本案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主张的201412月至202312月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经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由此,在同一期间同一条件下,申请人一方面以塑编厂未办理退休手续要求退休人员才能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另一方面却又按塑编厂在职人员身份要求待岗工资,其做法相互矛盾,故应认定同一期间同一条件下,申请人同时主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及待岗工资,有悖于按劳分配及公平合理之原则,如均让塑编厂支付有失公允,综上分析,因申请人要求支付20151月至20252月待岗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委对此不予支持。

第一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89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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