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18:1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美尔卡美车汽车养护服务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875号

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美尔卡美车汽车养护服务部

本委受理陈七石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87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87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87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913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120日到2024220日期间的工资9130元,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13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87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3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