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03

18:1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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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塞拉宫牛肉面餐饮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449号

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塞拉宫牛肉面餐饮店

本委受理李玉玲诉被申请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塞拉宫牛肉面餐饮店关于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449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72110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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