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30
11:35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公告
受理编号:2025000001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予以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面积(m²)
土地用途
备注
1
乌国用(2014)第0042501号
中国重汽集团新疆商用车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业园三期
101558.3
工业用地
已收回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9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打印本文】【关闭】
区县网站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其他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