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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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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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实施2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示

    为推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自贸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政府令第2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托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实施2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委托事项
     1、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审批
     2、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委托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的经营主体
     三、执行方式
     由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上述自治区行政职权事项。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机关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五、有效期
    上述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25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政府令第241号)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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