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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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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向国家级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委托2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委托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专用通信局)实施2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委托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场(场)设置审查
     2、畜禽定点屠宰场(场)设置审批
    二、委托依据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三、委托范围
    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场)设置审查、畜禽定点屠宰场(场)设置审批2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本辖区内涉及以上2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具体承办职责,主要是对这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机关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材料报委托机关。
    四、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机关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五、有效期
    上述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7日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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