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07
18:13
来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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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精神,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现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如下:
一、行政裁决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事项编码116501000101982842)。
二、行政裁决主体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领域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行使行政裁决权。
三、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四、审批类型
即办件。
五、受理条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四)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六、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七、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3楼B20窗口。
八、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二)审理责任: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裁决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复;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复的决定。
(四)执行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决定形式
《行政裁决书》。
十一、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裁决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裁决决定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卫生行政裁决的;
(四)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二、行政监督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监督电话:0991-2351060。
十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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