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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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