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31
17:1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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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规划发展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办公地址:市人社局业务楼(南湖西路99号)、市社会保险中心(克拉玛依东路5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北艺公园街355号)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二)行政执法证:张玮、张增、孙玉洁、骆瑶、陈永华、刘士山、王志瑛、禹江、程显志、刘基良、艾建雨、沈家富、刘朕豪、查维陇、杨小炳、刘清源、张静、马凯、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包英杰、李江、耿钊、妮尕尔·马木提、唐晓丽、杨鹏、高军、高轶、刘晓娟、沙辰、李明、韩韬、张雪垠、马晓莉、林波、邓武娟、柯智慧、杜甜子、赵娟、连海萍、冯军年、李秉烨、朱之忆、李磊、王亮、杨小勇、刘勃强、刘勇、哈力木热提江·尔肯、艾克拜尔·司马义、艾尼瓦尔·艾尔肯、彭倩倩、王新、德维然·卡哈尔曼、迪丽娜·塔西买买提、杨琨、柳育志、齐书玄、薛超、刘萍、孙安勇、逯武装、邓海华、孙菊曼、朱小桩、达高礼、李宏昌、陈方舟、卢艳、江璟、李仲、沙军、张靖、达志刚、庞倩、陈建虎、黄幼平、崔勇学、马征、曾江、王枫、苗欣、赛依旦·艾买提、吕彬德、伏文瑞;
(三)法制审核人员:陆鸿雁、李治国、毕静、仇瑞华、艾斯克尔·买苏木、何金海。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权责事项共102项,其中行政处罚83项、行政检查15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详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
《工人考核条例》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企业年金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
1.依计划、举报、交办等启动执法程序;
2.编制检查方案、印发检查通知;
3.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4.调查终结,制作检查专报或案件终结报告;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行政强制
1.行政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2.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作出其他决定;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4.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5.查清事实,作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
1.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4.立案后,需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人员;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七、投诉举报电话
0991-4656352
附件:1.行政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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