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4/2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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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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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减责免责清单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减责免责清单

                                                  

序号

类别

行政权力名称

违法主体

(执法)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适用条件

 

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处罚

个体经营者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

市场主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初次违反规定,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2

行政处罚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个体经营者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市场主体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反规定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初次违反规定;

2.已自行改正或者在执法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减责免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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