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05

12:41

来源: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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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集中用餐单位异物管控规范指引(试行)》和《乌鲁木齐市校园食品安全双向移交工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集中用餐单位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就餐者多为学生、老人、患者等群体,就餐对象特殊,社会关注度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食品中出现头发、塑料、金属等异物,是师生和家长投诉的焦点,严重影响用餐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暴露出从采购、储存到加工全过程管控的不足。《指引》结合乌鲁木齐市集中用餐单位异物管控治理实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将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固化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异物防控,保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集中用餐单位”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等学校食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校外配餐企业等。

主要内容

总共有14,开头部分主要明确了起草的主要依据和目的;第1条至第2主要明确了《指引》的适用对象;第3条至第7条主要明确了在进货查验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分餐和备餐环节,集中用餐单位工作人员应规范操作,严格管控异物混入食品中;第8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发现异物后应及时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9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舆情处置方案。发现食品存在异物问题的,留存证据并立即向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10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应当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管控食品异物风险;11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应按照监督考核机制,将异物管控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考核体系;12条主要明确了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单位的集中抽查走访;第13条主要明确了学校应当不定期组织学生和家长对饭菜中是否存在异物情况进行评价14条主要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

四、实施安排及其他事宜

本办法2025123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咨询科室: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91-2833171

《乌鲁木齐市校园食品安全双向移交工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过去,教育部门掌握的家长投诉、学校自查信息,可能无法及时、完整地同步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处罚结果也未必能有效反馈给教育部门用以督促学校整改,这导致了监管真空和风险处理延迟。《办法》结合乌鲁木齐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旨在推动校园食品安全闭环管理,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保障全市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

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学校,实现行业主管和部门监管之间的沟通联络。形成监管合力,事前:风险信息同步,事中:隐患即时处置,事后:联合督导与问责,建立了一个覆盖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双向信息流闭环。

主要内容

11条。第1条主要明确了《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第2条主要明确了各区(县)教育局将食品安全相关数据同步动态移交市教育局和辖区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汇总后移交市市场监管局的机制;第3主要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将许可信息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信用监管及抽检不合格情况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教育行政部门4主要明确了教育部门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存在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5主要明确了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情况;6-9主要明确了供餐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启动清退机制,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10条主要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在春秋两季开学联合检查完毕后,将校园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反馈至市教育局,教育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学校及时整改。11条主要明确了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会商

四、实施安排及其他事宜

本办法2025123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

咨询科室: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91-283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