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乌鲁木齐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市质量奖设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5年。
市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允许出现少于规定数量甚至空缺的情况。
第四条 市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审慎原则,自愿申请、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出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市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奖评审规则、评价依据;
(二)组织实施质量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队伍,负责评审员的培训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规范使用市质量奖荣誉和标识;
(五)处理与市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受委托范围内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异议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表彰
第九条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所在组织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客户、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应用指南》《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或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或自主创新的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及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中,只可有1家申报市质量奖。原则上已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自治区及外省级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不再接受其母、子公司及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申报。
第十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一条 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动员。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开展本辖区、受委托范围内组织的申报动员工作;
(二)审核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并在本组织内部对申报市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审核,通过后,对申报组织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将组织所有材料报送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三)资格审查。办公室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和审核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推送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市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报办公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组织名单;
(五)陈述答辩。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进行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七)审议。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同申报组织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市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审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建议组织,由办公室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推送相关审核推荐单位进行异议调查。审核推荐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抄送审核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市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10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标杆形象。鼓励其他组织积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标签标识,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市级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自撤销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方面,被监管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市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与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参与市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由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交由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