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
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
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全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环评审批改革
1.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落实《意见》要求,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豁免一批、简化一批”政策。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见附件1)包含的19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见附件2)包含的24类建设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环评简化管理。
2.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入辖区工业园的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不同建设单位的同类建设项目,可分别作为各自项目的责任主体,编制一份项目环评报告,在报告中分别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建设内容,可合并编写环境保护措施,分别取得项目污染物总量,各自承担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同一产业园区(含共性工厂)同行业类型工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3)“打捆”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且实施“打捆”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3.开展项目环评备案制管理。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登记管理)单位,实施《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3)内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且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备案形式见附件4)。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据。
4.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行“容缺受理”审批
全面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对主要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删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材料(仅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的建设项目,可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采取暂时容缺、先办后补方式先行受理,办事群众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即可,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便民服务。
(三)鼓励建设项目合并审批
1.风电、光伏及其配套项目合并审批。审批权限为市生态环境局的风电、光伏及其配套的升压站、输变电项目,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实行合并审批,建设单位仅需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涉及输变电项目需合并编制核与辐射评价专章,无需分别编制。
2.同一建设主体多个项目合并审批。对于审批权限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或不同选址的同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类别依据涉及项目最高类别确定,无需对多个项目进行单独报批。
(四)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暂存需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的,依据项目主体工程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对于不纳入环评管理或主体建设项目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建设范围内配套建设的自用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将环境风险较小,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陆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输变电工程、实验室、动物医院建设项目、学校、福利院、养老院项目作为试点,参照告知承诺制项目审批时限,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将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至8个工作日。
二、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
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第155号政府令)及《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业务采取委托审批的方式,下放至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进行审批,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承担具体的审批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除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全市权限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赋予我市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审批权限)。
受委托审批部门要不断提升审批能力,严格把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审查,用好用活各项环评改革措施,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分局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及环评改革最新要求,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改革的重要性,正确处理依法履职和服务发展的关系,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分局要主动对接辖区建设单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答和帮扶指导,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专人解答、政务网站提供申报指南、印制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帮助各建设单位及时了解掌握环评改革措施和内容,合规高效开展项目环评工作。
(三)提高服务效能。各分局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审批人员参加培训,准确把握环评改革措施,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内部审批流程。严格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超时审批,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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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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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01、林业02 |
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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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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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采矿业12 |
14 |
其他采矿业120: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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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肉类加工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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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90 |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其他光伏发电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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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全部 |
报告表 |
|
7 |
95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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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6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10吨以下1吨及以上的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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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84 |
108 |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 |
登记表 |
|
10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2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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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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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5 |
旅游开发: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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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不含维护工程):其他 |
报告表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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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其他(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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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29 |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其他(地下水禁采取和限采区除外)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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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四级公路(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增加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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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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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37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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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其他 |
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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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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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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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畜牧业03 |
牲畜饲养031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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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禽饲养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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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畜牧业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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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 |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
5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肉类加工 |
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
6 |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人造板制造202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
7 |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
|
8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中药饮片加工273* |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 |
|
9 |
中成药生产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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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塑料制品业292 |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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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摩托车制造375 |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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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电池制造384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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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半导体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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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陆上风力发电4415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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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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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
采取填埋方式的;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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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四十九、卫生84 |
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 |
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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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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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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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人工湖、人工湿地 |
容积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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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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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五十一、水利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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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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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备注:①行业类别、项目类别序号和项目类别均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②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建设项目除外。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专章。
附件3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
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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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别序号 |
项目类别① |
环评类别 |
实施范围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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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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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21 |
方便食品制造143*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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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 |
乳制品制造144*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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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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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 |
25 |
酒的制造151*: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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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6 |
饮料制造152*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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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47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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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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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78 |
计算机制造391: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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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全部(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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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0 |
电子器件制造397: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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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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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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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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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不含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报告表 |
备注:①行业类别、项目类别序号和项目类别均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②排污许可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执行。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表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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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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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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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建筑、营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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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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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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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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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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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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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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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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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改建 □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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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乌鲁木齐市环评改革试点政策中开展项目环评备案制管理建设项目,属于第XX行业XX项中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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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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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 |
□废气 □废水: □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 □固废 □噪声 □生态影响 □辐射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无环保措施: 直接通过 排放至 。 □有环保措施: □ 采取 措施后通过 排放至 。 □其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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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XX(建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新增用地。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建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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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乌环评备〔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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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规则:甘泉堡分局为乌环评(甘)备〔202*〕**号,高新区分局为乌环评(高)备〔202*〕**号,经开区分局为乌环评(经)备〔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