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区),市属各委、局、办:
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新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流程,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流程》,并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流程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流程
为落实《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推进我市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流程。
一、总体要求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二)准确把握新机制实施范围。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新机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合理把握重点领域,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
(三)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应坚持初衷、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畅通民间资本参与渠道,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依法依规履行本级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和特许经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级行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政策落实,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监管。
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加强政府资金监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国资委、司法、商务、数发、文旅、体育、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本级特许经营项目服务和相关审批审查工作。
三、实施流程
(一)加强特许经营项目谋划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结合《指导意见》明确的重点领域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积极谋划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项目须符合《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
(二)确定项目实施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在取得特许经营实施授权书后,依法依规开展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三)编制特许经营方案
实施机构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发改办投资〔2024〕227号)要求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方案编制应征求行业主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核特许经营方案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和要求,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商务、数发、文旅、体育、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核,重点研究论证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高可行性论证质量。
(五)审定特许经营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的特许经营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先出具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报司法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如项目实施内容较特许经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审核、审定。
(六)选择特许经营者
实施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适用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在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拟定,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八)履行投资管理程序
实施机构指导协助特许经营者严格按照特许经营方案履行投资项目有关程序,依法依规申办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和专项评价审查,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有关审批和专项评价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强实施管理和运营监管
实施机构指导督促特许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期,强化风险控制,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有序。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提升监管效率。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实施机构指导特许经营者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做好移交或退出工作。
(十)做好信息系统填报
实施机构会同特许经营者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要求,及时在信息系统填报特许经营方案论证、特许经营者选择、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终止和移交等相关信息。
四、政策保障
(一)优化金融服务
由发展改革、实施机构等部门负责,充分运用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银企对接等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融资对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系统内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融资支持。
(二)支持创新实施方式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鼓励有关单位探索将符合新机制要求的建设内容统筹实施,综合平衡项目收益,依托项目自身开展多元化开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等。
由国资委加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由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三)加强宣传引导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指导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运用面向民间投资推介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为特许经营项目做好推介服务,更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五、附则
本实施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本实施流程要求参照的编写大纲、范本等文件有更新的,按最新要求进行编制。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实施流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