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优势实现安居,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辖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且不限于: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主要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主要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自由律师、撰稿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摄影师、咨询师、培训师等;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约车司机、网络零售、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自媒体人等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四)在校大学生、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
(五)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六)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乌鲁木齐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与单位在职职工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扣划和自主缴存。选择按月扣划的,缴存人每月按时将缴存资金存入约定的借记卡中,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自动扣款;选择自主缴存的,缴存人应在约定缴存周期(月、季、年)首月完成缴存,未在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系统将自动封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短信等形式告知缴存人。
第十二条 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人根据需要通过柜面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办理完成后,执行新的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启封、信息变更等业务。
第十四条 缴存人只允许以一种身份进行缴存。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身份可转换,账户须转移。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个人缴存账户冻结等情形,可自愿终止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计息周期为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的,按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可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足额缴存;
(三)具备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信用良好;
(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如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同步调整。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补贴激励。
(一)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政策
1.补贴条件:开户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账户资金未使用。
2.补贴标准:按12个月缴存额的0.5%给予补贴(不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及外中心转入部分)。
3.补贴发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核实缴存情况后于次月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1.补贴条件:开户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账户资金未使用。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元。
3.申请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柜面或手机公积金APP申请。
4.申请材料: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或相关在校证明;毕业不超过三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承诺书。
5.补贴发放:补贴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项政策条件的仅享受一次。
(三)缴存人符合上述两项补贴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四)以上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编制灵活就业人员统计报表,全面收集灵活就业人员的业务数据,通过对实缴率、资金归集量,资金提取率、存贷比等关键指标的分析,监控住房公积金总体收支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收支状况。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及收支平衡等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当总体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按有关程序通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五条 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存贷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停缴、还款逾期等,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信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细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
文件下载:《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